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1-06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6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湘江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湘江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坚持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财务分析,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湘江基金事业发展。
  第三条 湘江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财务决算、财务信息披露、会计档案管理、投资管理、附则。
  第四条 湘江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和细则共同组成湘江基金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管理制度由理事会授权财务部制订并施行。
  第五条 财务部是湘江基金会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机构的各类资金。资金使用采取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严格预算、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湘江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的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湘江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湘江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 湘江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湘江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按照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勤俭节约办事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 湘江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部门会同各业务部门进行编制。预算内容应包括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草案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预算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预算外,对已经审批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在半年度和年末,财务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秘书处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募集捐赠收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均应开具正式的捐赠收据。湘江基金会接受的转赠给其它组织或单位的捐款,应根据捐赠额度的大小,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计入湘江基金,用于支持湘江基金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根据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机构发展和公益项目的实施,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执行资助支出需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并建立和健全支出审批制度。对无预算、无审批文件的特殊支出,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要主动递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要求填写支出报销单。特殊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资金使用部门或经手人作出文字说明,按权限审批后办理结算。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耗费,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财务部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处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费用报销及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在完成业务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粘贴清晰整齐后,填写《费用报销单》写明部门、经手人、报销日期、费用事由、报销金额、个人银行信息等内容,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由证明人签字,再按照相关财务权限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报销范围的款项支付及捐赠款项支付,由业务申请人在符合合同规定付款条件并取得合法票据后,填写《付款申请单》写明申请部门、申请人、付款内容、付款金额、收款方银行信息等内容,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由证明人签字,再按照相关财务权限审批,由出纳支付至收款方对公账户。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所有报销、采购及捐赠支出按照理事会的授权审批权限进行书面(含邮件、线上系统)审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湘江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形式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湘江基金会货币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账户和进行钱账分管。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行政部进行采购、登记和管理,使用部门验收。实物形态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财务部门与行政部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三十一条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5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会同行政部加强对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管理,确属不能、不宜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处理,避免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三条 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的制作、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均由行政部负责,规范审批程序,科学管理控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非固定资产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四条 湘江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由项目部验收,财务部门参与验收、登记、入账和财务监督,并开具捐赠收据;项目部门会同行政部负责捐赠物资的入库、调拨和使用。在调拨使用时,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联合公募机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检查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严重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八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机构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信息。按照湘江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 务部门负责编制,报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等。
  第四十六条 湘江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湘江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要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时为止。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三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条 依据湘江基金的宗旨,投资管理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十一条 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投资的三种情形:
  1、可以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允许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十二条 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入的八个领域: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这八个禁入领域中,股票、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有限禁止,即只是禁止慈善组织直接购买,慈善组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如因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需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可由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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