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3-01-06
发布人: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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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 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促进本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实行分类管理,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按照内容可分为以下六类: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
1.本会章程;
2.理事会、秘书处及监事会成员信息;
3.专项基金: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重要关联方:基金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会存在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5.对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移动客户端等;
6.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二)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 实施地域、受益人群、项目的收入与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包括慈善信托的名称、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 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关联交易行为中与重要关联方相关情况,包括接受其捐赠、对其进行资助、与其共同投资、委托其投 资与其发生交易或资金往来的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以下内容分别向定向募捐的捐赠人、公益项目受益人和志愿者公开:
(一)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规范等信息。
(三)志愿服务中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时间
第六条 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明确应当公开的内容,均要在该平台进行公开。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需要对公布在该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该平台 填写并公布更止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于以公布。
(二)基金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移动 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所有在统一信息平合公开的信息,均应 同时在官方网站公开,官方微博、官方信或移动客户端平台可以同时公开。各项目中心开设的专项基金或公益项目的微信公众号亦属基金会信息公开平台。
第七条 根据信息类别不同,按照以下时间要求进行公开
(一)基本信息的形成或变更,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时限进行公开。
(三)慈善信托信息:慈善信托事务发生时即时公开。
(四)定向募捐信息:即时告知捐赠人。
(五)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及时告 知受益人。
(六)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风险:发布志愿者招聘信息时公示。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制度。由秘书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统筹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检查、 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各部门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申报和管理。按照要求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 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保证在各渠道所发布信息的一致性。项目部负责跟进与基金会合作的公募组织的公益项目在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账户管理、信息填报、发布和更新,确保公开募捐信息的合规性审核及监管。财务部负责基金会涉及财务相关信息的审核。综合部负责在基金会官网、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及舆情监测。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
(一)申报:各部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根据平台的要求,及时收集需要公开的信息,明确发布内容及平台,填写《信息公开申报表》。
(二)审批:《信息公开申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逐级报至分管领导审批。涉及财务信息的须经财务部审核会签。
(三)发布:按照审批意见,由相关部门在相应平台进行发布;有必要在基金会官方平台同步发布的,由综合部同步发布。
(四)监督:各部门实行内部自我监督,及时改进;秘书处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信息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一条 出现违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等法律 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不 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迫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