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培训制度

发布日期:2023-01-06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3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金会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综合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使基金会不断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和各职能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及相关活动均适用于本制度,员工参加或组织相关培训的情况,将纳入部门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范畴。

第二章培训需求与方案
  第三条 综合部根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充分的培训需求调研后,拟定基金会年度培训需求分析报告,或将相关内容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体现,报主管领导审核确认。
  第四条 综合部根据基金会整体工作规划,并结合各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基金会年度培训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全年拟计划实施的培训项目、培训形式、预计开展时间、培训经费等相关细则。
  第五条 综合部拟定的年度培训计划,需报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期间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对计划内容进行相关调整。
  第六条 对于各部门自行组织业务学习或相关培训活动,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如涉及其他部门人员,则需报综合部审核备案;对于因工作需要,派员外出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或邀请外部专家到基金会开展相关专业培训,需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组织安排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尽可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并把培训对日常工作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对于有基金会驻外人员参加的集中式培训, 尽可能与基金会有关会议相结合,以便节省时间和费用。如因其他综合因素,需利用非工作时间开展培训,对参训人员不计为加班。

第三章培训方式
  第八条 基金会内训:由综合部负责组织安排的内部培训,由基金会领导主持或授课,培训对象也均为基金会内部各层级员工。原则上内训为第一选择,如因各方面因素限制,基金会不具备开展条件,则可选择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九条 外聘培训师:对于需要外聘培训师或管理咨询机构到基金会开展实施的培训项目或活动,一般由综合部负责联系和组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则由相关业务部门向综合部推荐培训师或培训机构,综合部负责联络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外派人员参加培训:对于因公需外派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则派出人员到综合部领取《培训项目审批表》,按要求填写,注明培训时间、内容、费用等,由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基金会领导审批,审批通过,方可参加相关培训。

第四章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新员工入职培训:新入职的员工需接受入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金会简介、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相关内容,以帮助新入职员工增进对基金会及工作环境的了解,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新员工培训一般采用内训方式,综合部根据当期新员工的数量,不定期开展,也可以与业务主管单位入职培训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员工在职培训:员工在职期间,每年需接受不低于30学时的培训和学习。领导干部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0 学时。员工在职培训应包括专业技能、外事交际技能、职业 心态等方血的内容。釆用外训和内训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进行。
  第十三条 员工外训:对于因工作需要,基金会派岀员工参加相关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业培训,属于员工外训(时间不超过5天)。外训费用超过2000元/人,脱产时间超过3天以上的,需报基金会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参加外训的人员受训完毕后,需向基金会综合部提交受训总结和培训教材备案,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相关费用(培训费、差旅费等)。

第五章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各类员工在职培训、员工外训、委托培训等活动结束后,综合部应建立相应培训档案备查。
  第十五条 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获批方案、培训结案报告、培训心得、培训效果评估报告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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