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日期:2023-01-06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213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与管理水平、防范运行风险,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
  (四)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六)发生重大事故;
  (七)违法被查处;
  (八)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事项;
  (九)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向业务主管民政部门报告事项
  (一)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章程的修订;
  (三)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四)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及秘书长变更;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其他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进行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二)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四)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办事机构设置及人员聘任;
  (六)基金会财税法工作人员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七)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和超过100万元的投资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重大事项报送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一般情况下,重大事项发生后,秘书处应及时将重大事项概况及建议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召开理事会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送的形式为:口头报告、邮件报告和印发通报。
 第八条 报告内容: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九条 重大事项一般需在发生初期即开始进行汇报,来不及进行汇报的,则需要先进行初报,然后再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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