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9-03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和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不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在基金会的基本账套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项基金设立、存续、终止等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基金会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

(四)拟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方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简历(以上材料需要本人确认签字)及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报基金会理事长审议,并提报基金会理事会进行民主决策。相关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根据捐赠情况不同,专项基金分独立基金和公共基金两种形式:

(一)独立基金是指由独立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且有限定性资助指向的基金。独立基金创始基金原则上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二)公共基金是指由众多捐赠人零散捐赠、积少成多而构成的基金。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其创始基金的最低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其专项基金成立后可使用“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某某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九条 所有捐赠人向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独立基金,基金会应与独立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时限及专项基金名称;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信息、管理架构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如捐方有要求,可颁发捐赠证书;

(二)定期向社会公布专项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四)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专项基金设立后,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管委会作为基金会的内设部门,执行基金会的管理制度、遵循基金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5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二)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管委会每半年召开至少1次工作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应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成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管委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管委会作出决议,应由出席会议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能通过决议。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保留存档。

第四章 项目管理成本及捐赠财产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专项基金按捐赠额5%-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十八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榷捐赠人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按照审批后的预算,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专项基金收益,不动本基金为获得增值收益,可以进行银行定期存款、也可购买金融机构稳健性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加强专项基金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

(一)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二)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不应超过规定的管理费用标准;

(三)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行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连续两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专项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捐赠的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自行终止;

(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违反协议内容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坏基金会名誉的,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正常终止,由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秘书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文件、档案交接,剩余资金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协议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开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非正常终止,由基金会综合部拟定终止通知书,经秘书长签字批准,管委会主任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配合基金会履行终止手续,办理文件、档案交接。剩余资金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协议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开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活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得开展与专项基金终止工作不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从设立到终止的所有的办公文件、项目档案、影像资料交由基金会单独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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