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湖南省湘江公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管理,确保分支(代表)机构在基金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有效执行基金会的宗旨和任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下设的所有分支(代表)机构。
第二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与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表述。
(二)有固定的住所,能够正常开展活动。
(三)有符合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设立申请应得到基金会理事会的批准。
第四条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提交设立申请书,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二)提交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四)完成登记后,按照基金会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第三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组织结构。分支(代表)机构应设立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独立账户,所有财务行为应纳入基金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定期向基金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管理。分支(代表)机构的活动必须在本单位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应使用冠有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单独收取任何费用;定期向基金会报告活动开展情况,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人员管理。分支(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2届;
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基金会的规章制度,接受基金会的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终止程序:分支(代表)机构因故需要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同意后,进行清算工作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调整之处,由基金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