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的共同点与差异之处

发布日期:2023-02-01 发布人: 西北大学慈善研究院 浏览次数:922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的活动。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置,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二者具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的共同点
  1.最终目的一致。慈善捐赠和慈善信托都是为了慈善目的而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出去,用于开展慈善事业,慈善捐赠财产、慈善信托财产都只能用于慈善目的。
  2.活动性质相同。慈善捐赠和慈善依托都必须属于慈善活动或行为。
  3.作为组织行为,都需要付出运营管理费用。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受托的慈善组织或信托组织,在管理运营受捐财产或者受托财产时,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因而都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人员工薪待遇费用和财产运营费用(受捐者为个人的除外)。
  4.二者财产的内容大致相同。二者的财产内容都包括货币、实物(应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5.二者的财产都具有不可返还性。慈善捐赠是无偿的,规定了它的不可偿还性。慈善信托的独立性也规定了它是不可返还的,甚至当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面临破产时,也不得动用这部分财产。
  6.二者的具体运作方式大致相同。慈善捐赠和慈善依托项目运作方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运作型运作方式——组织自身实施慈善项目;资助型运作方式——组织资助实施慈善项目;混合型运作方式——融合了上述两种运作方式。采用哪种类型的运作方式通常由基金会的资金规模、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的性质来决定。
  7.财产授予者主体基本一致。慈善捐赠的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尽管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有上述共同点。但是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因为它们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法律关系的不同造成了两者的很多差异。
  慈善捐赠与慈善信托的差异之处
  1.体现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不同。慈善信托体现的是信托法律关系,主要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其法律依据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一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特别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为具体操作规范的法律规则体系。
  而慈善捐赠体现的是合同法律关系,主要由捐赠人和受捐人双方当事人构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为主要法律依据,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为具体操作规范的法律规则体系。
  2.最小一笔的数量不同。慈善捐赠最少一笔可捐1元钱,甚至是1分钱,从而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慈善事业。而目前国内最少的一笔慈善信托为0.5万元,一般而言,慈善信托的数量规模较大。
  3.认定的形式不同。慈善捐赠认定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自媒体商议的;捐赠人可以留名,也可以匿名;可以接受捐赠票据,也可以不接受捐赠票据。而慈善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4.二者的财产接受者不同。慈善捐赠的受赠人既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直接的受益人,前者是间接捐赠,后者为直接捐赠;不需信托公司介入。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任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而不是直接的受益人。
  5.财产授予者在管理运营上的权利不同。慈善捐赠的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当捐赠人公开承诺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恶化的、严重影响到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后,不再履行捐赠义务。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慈善信托可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思自治,在慈善信托设立中拥有设立信托监察人的权利;在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时,拥有变更受托人的权利;日常运作中也拥有要求委托人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和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的权利。
  6.二者设立之初的财产状况不同。在慈善捐赠关系公开承诺时,不一定存在与公开承诺相一致的财产转移关系。但是,在慈善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之前,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便已经转移到受托人那里,受托人即可享有对这些财产的支配运营管理权了;信托的成立,是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的。
  7.财产的独立性不同。在慈善捐赠中,将财产捐赠出去后,财产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财产,与受赠人的原有财产合并;慈善捐赠财产一般无法独立于受赠人的其他捐赠财产,即便是捐赠人要求设立专项基金,在法律上,专项基金无法实现与受赠人其他财产的风险隔离。而在慈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在法律上是该财产的所有权者,但是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的。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也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善款使用方面,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更好地体现和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8.受益人不同。慈善捐赠捐给慈善组织时,可由慈善组织选择最终受益人。捐赠人也可以与慈善组织约定受益人,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而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也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捐赠也可以直接向特定受益人进行捐赠,因此,慈善捐赠的受益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而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只对受益人的范围和筛选条件进行约定,受益人不是特定的,受益人的不特定性也是慈善信托设立的重要条件之一。

(文章转自西北大学慈善研究院,仅供交流学习,不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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